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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新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新平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0427刑初118号书对被告人倪光平涉嫌贪污、受贿、诈骗一案判决:

倪光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倪光平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受贿数额19万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倪光平犯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书对受贿犯罪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受贿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案中,判决书认定倪光平受贿数额为19万元,同时认定倪光平具有多次索贿情节。另外,认定被告人倪光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罪行,以自首论,予以从轻处罚。倪光平家属积极退清赃款,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倪光平一人犯三罪,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倪光平犯受贿罪的事实和情节,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以上罚金。但判决书未认定被告人倪光平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3年以上量刑,并处20万元以上罚金;未对被告人倪光平予以减轻处罚却在法定刑以下对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主刑及附加刑均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判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倪光平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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