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永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永平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2928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永平县人民法院以审判时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为由,未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永平县人民法院以“(2018)云292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再犯危险驾驶罪,属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必须是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发生刑法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的刑罚才不再执行,永平县人民法院以审判时考验期已经届满为由未撤销缓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人余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危险驾驶罪,其无视法律规定,主观恶性较大。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永平县人民法院“(2019)云2928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未依法撤销被告人余某某缓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2日
附: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永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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