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号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胡某某****罪一案作出判决,裁判理由为,本案因无被害人***明确指控,且其他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1. 认定事实错误
(1)********人民法院(****)**********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年**月**日**时至**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因邻居***在自己家窗户下面堆放杂物,怕引起火灾,便将***堆放的杂物拿走。正在做饭的***见状跟随胡某某出门,**人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卷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胡某某与***之间不仅是发生了争执,而是因**人发生争执导致胡某某对***实施了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此节事实卷中有证人***的证言、胡某某的供述、*******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予以佐证。证人***证实:案发当天***跟着出去了,过了一会***还没回来,他出门发现***躺在地上,***对他说不行了,后被他扶进了屋里。此外,***的证言中还对***的受伤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其证实看见时***眼睛都肿了,右边眼睛下面还有点血,后***被他扶进屋后就躺在炕上不动了。***的证言证明了以下三点内容,一是***是跟着胡某某出去后躺在地上,并且是被胡某某拖进院内;二是***眼部受伤出血;三是***受伤情况严重,以至于自己无法移动,需他人搀扶进屋,进屋后躺在床上不能移动。胡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案发当天早晨因***向他家窗户下堆放杂物,用拳头打了***的额头、双眼几拳,朝***的肚子踹几脚,***被他打倒在地。此外,胡某某还供述当时打***时自己是挺用力的。胡某某的供述符合***对***受伤情况的描述。*******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中认定***脾破裂切除术后损伤程度为****; 腹腔积血并手术清除积血损伤程度为****;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 腰椎骨折损伤程度为****; 腰椎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颅骨骨折(右侧翼突外侧板骨折)损伤程度为****;颅骨骨折(蝶窦窦壁骨折)损伤程度为****;眶骨骨折(右侧眶内、外壁骨折)损伤程度为****;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右侧上领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 颧骨骨折(右侧颧弓骨折)损伤程度为****;失血性休克(轻度)损伤程度为****。司法鉴定中说明了***受伤部位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以上的后果,且头部损伤部位及多处肋骨骨折与胡某某殴打的部位是吻合的,至于腰椎骨折,因***遭到胡某某暴力殴打后倒地,考虑***的年龄为**岁,倒地后完全可以造成其腰椎骨折的后果,这也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判决书中认定的胡某某与***之间发生了争执,明显与事实不符。
(2)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构成****犯罪。本院认为,本案并非无***指控,而是***属于指控不能。因***头部遭到胡某某严重的暴力殴打,造成多处轻伤的后果,导致***无法回忆被打经过。******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此进行了分析说明,认为***外伤后出现片段的意识模糊和回忆困难与其头部受外伤有关,对案发经过不能完整回忆,应属于片断性记忆障碍。虽然***没有明确指控胡某某,但***在审查起诉阶段陈述自己迷糊的头一天,他往胡某某家的窗户底下放了海绵垫子,胡某某把这个海绵垫子拿走了。***能够回忆其案发当天的这一情节,与胡某某供述殴打***的原因及***证实***跟随胡某某出去的原因相符合。这就解释了***对胡某某不能进行指控的原因正是因为头部受伤导致无法回忆案发经过。在胡某某对***实施暴力殴打后,被共同居住的***发现并一直在家照顾到次日**时许,该时间段排除了存在其他介入因素的可能。次日**时许,***来到***对面的浴池,因浴池工作人员***发现***面部有伤,并听***跟***(***的房东)说伤是摔的。虽然***、***及卷内的其他证人证实曾听***说自己摔伤了,但均没有人亲眼看见***摔倒过。本案应充分考虑***当时是因头部外伤导致其处于片段的意识模糊和回忆困难的状态,不能简单的以传来证据认定***的伤是何原因造成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二条关于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规定,本案应结合卷中***被胡某某暴力殴打的事实认定。之后***一直处于有他人看护的状态直至****年**月**日**时**分在*****医院脾摘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能排除***脾破裂的时间在**小时以上(**小时以上,从脾摘除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计算)。按照****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进行推算,***脾破裂存在****年**月**日**时**分之前形成的可能,该时间段***正处于被胡某某殴打后在家期间,没有其他因素介入。又因脾位于人左季肋部深处,前方为第***肋,而***受伤部位中恰恰包含了左侧***肋骨骨折的情况,胡某某又供述对***的肚子进行过踢踹,所以可以认定***的脾破裂由胡某某踢踹行为造成。因此,本案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2.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条第(九)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审判过程中,本院向银州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证人***(*****医生)、***(********)、***(***)的证言,******接受上述证据后未重新开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后本院又向*******提交了******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脾破裂形成时间司法鉴定书,*******又拒绝接收,直接对本案作出无罪判决,严重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审判程序属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严重暴力伤害行为,造成*****重伤,**轻伤,并致人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的(****)辽****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条第(九)项的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