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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六市检公诉诉刑抗〔2015〕2号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六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坤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吴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吴坤与被害人陈某某素不相识,不存在杀人的动机。吴坤驾车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车辆控制能力有限,且吴坤系无证驾驶,不具有合格的驾驶技术,从车辆的行驶轨迹不能证明其主观目的。这与客观事实不符。

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和主观目的,是通过客观行为来表现的。首先,本案中吴坤虽处于醉酒状态,但从监控视频和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其在洪河批发部门口与车主通电话、将车辆原地调头返还案发现场、在向被害人碾压之前对车辆踩了一下刹车,车顿了一下,围观的人向两边闪开后从躺在马路上的被害人身体上碾压过去、辗压时吴坤还打了一下方向,使车辆对准被害人。驶离现场后吴坤将车辆停在龙子美食广场的两车之间的停车位。这一系列的行为反应吴坤案发时意识清醒,对车辆有控制能力。

其次,吴坤是一名挖掘机驾驶员,此前曾驾驶过机动车。从案发时驾驶肇事车辆情况看,发动、起步、刹车、停车、调头及灯光使用均反映出吴坤掌握机动车操控技术。

再次,吴坤返回现场时行驶的路线属于占道行驶。当时被害人因吴坤驾车逆向行驶已被撞摔到道路中间,吴坤返回时系右转弯,如果正常行驶是轧不到被害人的。但吴坤却将车开到道路中间,占道行驶。案发地点系双向四车道,车辆有避让的条件,但吴坤并不选择避让,而是选择了向躺在地上不能躲开的被害人碾压,这进一步体现了其碾压被害人直接确故意和追求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目的。

最后,被告人辩解自己看到现场围观的人群紧张,慌乱中踩到了油门的辩解不符合常理。自动档轿车只有刹车和油门,当吴坤踩刹车车辆顿了一下,车辆减速,此时不存在再将油门当刹车误踩的问题。如果存在误踩的话,误踩的也是刹车。

二、一审判决认为吴坤受围观人群的影响及夜晚光线不足的限制,未发现躺在人群中间的被害人符合常理。这与案发时的实际情况不符。

从监控视频上看,当时现场光线条件良好,只有少数几个人围观,并且没有人遮挡吴坤视线。而被告人吴坤也供述其看到现场地上有碎片,有人围观。因此,吴坤完全能看清躺在地上的被害人。

三、吴坤的行为应构成危险驾驶罪和故意杀人罪。

首先,吴坤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系交通肇事行为。由于被害人并没有死亡,也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伤,故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其次,吴坤驾车返回案发现场,对被害人进行辗压,并致被害人死亡,是一种故意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认定为一个行为,从而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属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吴坤应以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吴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定性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吴坤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原卷宗肆册,光盘玖张在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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