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南高检一部诉刑抗〔2020〕32号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1303刑初8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决认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生效前,本院发现:被告人陈某某还有同种漏罪有需要追诉、审判。
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其中伪造保单,涉嫌有同种漏罪需要追诉、审判。且应认定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精神,在判决生效前,发现同种漏罪,应在上诉或抗诉程序中发回重审,而不是待判决生效后,另行起诉、审判,并数罪并罚,变相加重被告人刑罚。因此,本案在判决生效前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同种漏罪需要追诉、审判,由于被告人没有上诉,本案应当通过抗诉程序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发回重审。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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