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延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延平区人民法院以(2020)闽07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某某等九人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以“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及对被害人应某某伤情鉴定有异议”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收到林某某的上诉状。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其已不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故一审判决畸轻,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罚的事实已发生改变。经审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将应某某伤情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在之后的讯问中也未提出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林某某如实供述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林某某对伤情鉴定不持异议,也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据此,法院采纳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林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在幅度最下限对林某某予以量刑。被告人林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上诉,即认罪不认罚,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导致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能再适用。被告人林某某提出减轻处罚的上诉意见无正当理由,造成原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致使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错误。
二、被告人林某某本次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其虽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但其在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林某某曾因犯流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等罪,被劳动教养两次、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五次,本次作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的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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