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古检一部诉刑抗〔2020〕3号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以(2020)甘062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苏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条件,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23时40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甘J*****号小型轿车沿古浪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路**处时,所驾车辆与该路段北侧公路防护栏相撞,造成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29.86mg/100ml。经古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本案中存在无证驾驶、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等三个从重处罚情节。因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本院对其量刑情节的认定,认可本院对其从轻从宽提出的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阶段,被告人苏某某仍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采纳了本院对被告人苏某某从轻的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11月22日提出上诉,并以一审判决量刑及罚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为由递交书面上诉状,不服法院对其判决。其提出上诉的行为系对原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属于认罪不认罚,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故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形已消失,不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被告人苏某某主观上存在一审时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此后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的动机和目的,其一审认罪悔罪态度和动机不纯。
因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苏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以(2020)甘062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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