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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梨检一部诉刑抗〔2020〕3号

梨树县人民法院以2020吉0322刑初50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现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已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应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了从轻处罚的意见,建议法院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其犯罪情节,其正常刑期应当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表示认可,梨树县人民法院根据这一情节,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得到从轻处罚后反悔,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已不具备从轻处罚条件,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属于量刑不当,特此提出抗诉,撤销对其从轻处罚的判决,依法对其做出罚当其罪的判决。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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