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和龙市人民法院以(2019)吉2406刑初1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以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犯罪事实及犯罪性质认定准确,但对被告人金某某适用缓刑明显不当,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改判,理由如下:
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告人金某某因酒后驾车于2011年多次被和龙市公安局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2016年3月29日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金某某受到刑事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于2018年12月18日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小型轿车,从被告人金某某多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表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不应当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和龙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6刑初1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金某某适用缓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住吉林省和龙市**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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