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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唐检一部诉刑抗〔2020〕5号

唐河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1日以(2020)豫1328刑初22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收到该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日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采纳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无正当理由反悔,提出上诉,故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罚已属不当。具体理由如下:

1、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已经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在与被告人协商后提出了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

2、庭审中,法庭已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系自愿签署,具结书内容真实、合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一致,且量刑适当,进而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判决。

3、被告人张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其上诉行为违背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具结,通过虚假认罚获得了本不应当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得到从轻处罚,后又无故反悔,恶意上诉,浪费司法资源。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6月12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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