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商检一部诉刑抗〔2020〕6号
商城县人民法院以(2020)豫1524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罗某某某某盗窃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作案工具黑色手包一个,由商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改判。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5700余元,其非法占有被害人的一切财物,依法均应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罗某某某某盗窃的大部分财物被商城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但尚有398元财物已灭失,一审判决书未责令其其退赔。商城县人民法院未判决被告人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不当,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商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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