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资中检公诉刑抗〔2020〕1号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以(2020)川10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在采信证据及事实认定方面确有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错误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开设赌场抽头盈利金额为20万余元。首先,张某某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其开设赌场抽头盈利金额为40万余元,且该金额有刘某某、廖某某、郭某某的言词证据印证;其次,张某某当庭翻供供述其抽头盈利金额20万余元为孤证,根据证据规则孤证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采信。因此本案应当采信张某某庭前供述,认定其开设赌场抽头盈利的金额为40万余元。

二、该判决错误认定被告人肖某某为从犯。本案的证人廖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均证实肖某某积极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其每天到赌场上班,负责赌场提成收钱、联系赌客及放小盅盅提成人员。因此肖某某系积极参与开设赌场犯罪,其与张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当认定为从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盈利40万余元,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对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确属错误判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