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大市检公诉刑抗〔2020〕1号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以(2019)辽0882刑初5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伐林木一案判决:马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传唤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附:
被告人马某某居住于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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