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旅检公诉诉刑抗〔2020〕3号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21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判决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判决王某某、刘某某适用缓刑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王某某、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一审判决时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分别为人民币300余万元、200余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条件第(一)项“犯罪情节较轻” 的规定。同时对其二人适用缓刑可能激化矛盾。
综上所述,本案判决对王某某、刘某某适用缓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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