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普检诉刑抗〔2020〕7号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以(2020)辽0214刑初134号书对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一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9月30日1时许,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建烨新城小区内连续盗窃两辆汽车车内物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连续盗窃行为为两起盗窃犯罪。本院认为,上述犯罪行为为连续犯罪,应认为一起盗窃犯罪。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连续犯的处断原则是按一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以盗窃车内财物为目的,在同一时间、同一小区、距离很近的两辆车内,连续实施了两个盗窃行为,这两个行为属于盗窃罪的连续犯状态,应按一起盗窃犯罪认定,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两起盗窃犯罪。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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