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甘检公诉诉刑抗〔2020〕8号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以(2020)辽021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一案判决:杨**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生效前被告人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不再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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