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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利检检二诉刑抗〔2020〕1号

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3刑初150号书对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张*,一审宣告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应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本案中,张*在被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经值班律师刘**的见证,于2020年4月10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张*认可了本院提出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建议。案件开庭时,审判员向张*再次确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有效性。

本案宣判后,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张*以量刑过重应判处缓刑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城关镇金域华府小区16栋22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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