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怀检诉刑抗〔2018〕4号
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以(2018)皖0321刑初19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认定自首情节错误。经审查: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弃车逃逸,民警多次电话要求被告人当天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但被告人叶某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案,缺乏到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且当庭否认逃逸事实,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
2、一审判决量刑不当。被告人叶某某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后弃车逃逸,民事部分未达成调解协议,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无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怀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1刑初192号判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6日
附:
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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