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濉检检二诉刑抗〔2020〕2号
濉溪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0621刑初213号书对被告人徐超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徐超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明杰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徐超、陈明杰在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超、陈明杰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下,已得到一审法院的从轻处理,后又否认犯罪和反悔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上诉,属于既不认罪也不认罚,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徐超、陈明杰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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