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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芜湖检诉刑抗〔2020〕21号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02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陶某某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且本院依法告知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本院对其提出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建议。在一审庭审时,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且以偏低幅度刑对其判决。被告人陶某某虽当庭提交新证据,但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现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免于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认罪认罚动机不纯,其行为已非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已失去事实基础,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应对其处较重刑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附:被告人陶某某(1880555****)现在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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