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临检一部诉刑抗〔2020〕3号
临清市人民法院以(2020)鲁1581刑初5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认罪认罚具结协议,提出上诉,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4月9日签订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据此提出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基于张某某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量刑,但是判决后张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以未适用缓刑,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违反了认罪认罚具结协议,表示其对刑期有异议,不能认定认罪认罚,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认罪认罚具结书,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清市烟店镇冯圈村,联系方式:13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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