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莲检一部诉刑抗〔2019〕2号
五莲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112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胡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多次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胡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其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某某在接到判决书后表示上诉,不服法院对其的刑罚,属于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经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因此,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胡某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五莲县人民法院(2019)鲁112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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