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以(2018)鲁1324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收到该判决书,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于被告人吴某某的量刑,未折抵相应刑期,刑期计算错误,属于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知,“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从重处罚情节,即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以作为危险驾驶罪一并进行处理,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犯罪行为中的部分行为。
3、根据相关答复、批复的精神可知,只要是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后又作为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加以认定,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即应予折抵刑期。
4、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判决以前,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兰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该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本案判决认定犯罪行为中的部分行为,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被告人吴某某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期限应当在本案判决拘役期限中予以折抵扣除。
综上所述,兰陵县人民法院在(2018)鲁1324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于被告人吴某某的量刑,未折抵相应刑期,刑期计算错误,属于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20年1日17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 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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