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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梁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梁山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0832刑初57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对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且未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该判决认定,自2019年2月份至同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在梁山县**镇**村**村**楼村等地,多次采用破坏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的方式,盗取变压器内铜芯。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总价值为63300元。2019年2月12日、4月1日、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将盗取的变压器铜芯以2507元、1800元、6660元的价格卖予王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钱款。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使用的灰色五菱牌面包车被梁山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01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第六条第三款,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因此,该判决虽然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变压器铜芯变卖款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使用的灰色五菱牌面包车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并引用了刑法第六十四条,但并未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且未在判决主文中写明。

综上所述,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梁山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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