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聊东昌检二部诉刑抗〔2020〕3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15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闫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的油罐车、五菱面包车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被告人闫某某于2020年7月6日以量刑明显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依法告知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闫某某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闫某某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后被告人闫某某又以量刑明显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从宽处罚己无法律依据,一审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综上所述,被告人闫某某不再认罪认罚,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对其判处更重刑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