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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金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金乡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0828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对高某、王某、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处: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视其各自情节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主从犯的认定和对被告人高某、赵某某量刑均有不当。具体如下:

一、关于主从犯的认定:

被告人高某、王某、赵某某系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本案被害人李某某眶壁骨折轻伤一级和鼻骨骨折轻伤二级,是被告人赵某某将李某某撂倒在地后,被告人高某、王某对倒地的李某某头部、面部实施拳打脚踢所致。在李某某未倒地前,双方只是相互推搡,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使打斗升级,且李某某倒地后赵某某有踩踏李某某胸部的行为,之后未制止高某、王某对李某某的殴打而离开现场,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均应以共同犯罪的主犯论处。

二、关于对被告人高某、赵某某量刑评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将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的情形,规定为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应增加基准刑的10%-40%,且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被告人高某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次因违法被行政拘留,且系累犯,此次寻衅滋事犯罪造成被害人两处轻伤的危害后果,在两次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无悔罪表现,一审判决书将无任何从轻情节的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量刑明显偏轻。

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所作的多次笔录及第一次庭审时均否认其殴打李某某的行为,辩护人亦作无罪辩护,现场监控可明显看出赵某某将李某某撂倒,并踩踏倒地李某某的胸部。审理期间赵某某亲属对李某某予以赔偿,取得谅解,赵某某方在第二次庭审时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某虽有赔偿、取得谅解,但通过其从侦查至庭审时的认罪表现,将其从轻判处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量刑明显偏轻,其和本案第二被告王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判决前均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虽王某于2017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二日,但综合二人在本案中的作用、情节,将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将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亦属于同案不同判情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判处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系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王某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已释放。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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