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万检检一诉刑抗〔2019〕2号
万荣县人民法院以(2019)晋0822刑初15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及罪名准确,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从轻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收到判决书后,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上诉,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导致判决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管理罗某某设立的微信****,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伙同或单独共收取管理费45990元,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仅有从轻处罚情节,而无其他可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应在三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量刑提出了从宽量刑的建议,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的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收到判决后,违背认罚承诺,提起上诉,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导致一审中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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