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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绛检诉刑抗〔2020〕2号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以(2019)晋0826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孟某某、牛某某、贾某某、任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案判决:被告人牛某某、贾某某、孟某某、任某某均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孟某某的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即2014年冬天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刘某某、王某甲等人在绛县**镇**村耕地内探墓,后到孟某某耕地内探墓,并盗挖一个墓葬,盗出一个煤油灯等物品,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在孟某某家耕地中部未发现古墓葬,盗墓地点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被告人孟某某等人主观上具有盗掘古文化遗址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掘行为,只是由于对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界限认识不清,从而未能实现盗掘古文化遗址的犯罪目的,故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未遂),而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认为在该区域内未发现古墓葬,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毁损,不以犯罪论处,并根据已查明的孟某某伙同他人在绛县**村刘某某厂子北侧张某某、王某乙家耕地附近盗掘一座明清时期墓葬(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事实,评判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孟某某的量刑畸轻,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及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孟某某的量刑畸轻,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被告人牛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侯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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