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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上党检二部诉刑抗〔2020〕2号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以(2020)晋040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到判决后,于2020年9月24日以原判决事实不清、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刑事判决书及刑事上诉状后认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推翻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不具备从宽处理条件,量刑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本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购得毒品甲卡西酮,后向何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十次,向茹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三次,向牛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一次。2020年3月28日,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民警从李某某住处查获疑似毒品6包,经鉴定、称重,送检的编号为1#-6#的检材中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净重共计28.06克。被告人李某某系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建议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被告人李某某提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的从宽处理量刑建议。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本案进行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本院定罪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庭审过程中案件证据也未发生任何变化,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从宽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千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判决后,以原判定罪事实不清、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从而否定了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法律效力,其认罪认罚事实已发生改变,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条件,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审判决宣判前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后,又以事实不清、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其认罚事实已发生变化,不具备从宽处理条件,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党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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