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河检诉刑抗〔2019〕2号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桂12刑初10号书对被告人温某甲等22人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19名被告人判处二至五年有期徒刑。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温某乙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于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温某乙是恶势力团伙成员。一审判决对温某乙判决量刑时没有依法贯彻执行从严惩处的原则。
一审判决认定,在与他人村屯群众发生纠纷后、公安机关还在处理的过程下,被告人温某甲即纠集本屯刘德旋、温创军等人,为了彰显本屯在周边村屯中的强势地位和强横势力,通过改选屯委,利用村屯集体资金非法购买、改造杀猪刀、钢管、头盔武装村民,并组织多名群众使用分发的刀具,公然到百标屯进行示威要钱,在本屯村民与他人有矛盾后,迅速集结大量村民持械前往公共场合实施聚众斗殴,系列行为已经扰乱所属村屯周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已经具备了恶势力犯罪团伙特征,若任其继续长期发展壮大,将会成长为以村屯宗族势力为基础,称霸一方,严重侵害基层组织建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属于恶势力犯罪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但一审判决在裁判时未阐明对被告人温某乙等恶势力成员依法从严惩处。
2、被告人温某乙持械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持刀砍杀无辜群众,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被告人温某乙看见被告人陆某某进入包厢,旁边人对陆某某进行劝阻,其还不给旁人劝阻,主观恶性较大。看到被告人陆某某砍人后,其不分青红皂白持加长杀猪刀朝人乱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因右胸部被锐器损伤致肺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致命伤就是杀猪刀捅刺形成的。其辩解是为了挡凳子碰对被害人,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但在场人都没有证实被害人拿凳子砸被告人的情况,其辩解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动投案,到案后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2019)桂12刑初10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温某乙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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