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庄浪县人民法院以(2020)甘0825刑初25号书对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判决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庭审中就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核实,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事实成立,被告人无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等情形。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而直接改判,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
二、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我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提起公诉时将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书等文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明确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未指出前述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未说明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直接作出与量刑建议不同的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41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的规定。
三、未认定量刑建议从轻处罚情节,判决结果低于量刑建议
本院量刑建议书认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判决书未认定该从轻情节,判决结果却低于量刑建议刑期,明显不当。
四、被告人推翻认罪认罚
本院因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提出上诉,其实质是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不加刑制度规避法律责任,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庄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不通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不说明理由和依据,直接作出与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同的判决,属于审判程序违法。被告人杨某某在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系恶意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不加刑制度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认罪认罚制度的统一正确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庄浪县**乡***村*社***号,电话1556970****
2.其他有关材料:
(1)庄浪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1份
(2)庄浪县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份
(4)庄浪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份
(5)杨某某上诉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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