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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彰检公诉刑抗〔2020〕1号

彰武县人民法院以(2020)辽0922刑初36号书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判决:吴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6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并致彰武县人民法院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知悉,对事实无异议且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适用速裁程序,给予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彰武县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的态度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给予其从宽处罚,并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吴某某不服该判决,以原判决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对原判决量刑提出异议,反映其并非真心认罪,其上诉违背认罚承诺,故认罪认罚制度不再适用,据此,判决产生量刑较轻的问题。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阜新市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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