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开检诉诉刑抗〔2016〕1号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以(2015)望刑初字第00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刘某某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被害人金某甲是唯一一个在案发现场与被告人刘某某有直接接触,并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且金某甲具有辨认能力,已于案发后将被告人刘某某辨认出来,故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及辨认应予以采信。应当把金某甲的陈述放到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看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而不是因为金某甲陈述认识刘某某的过程与证人不一致,而排除金某甲的陈述及辨认。
第二,证人金某乙证实了金某甲被打后曾给其打电话,并说出加害人是刘某某,这与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由于不知道刘某某的个人信息,故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并未及时反映该情况,因金某乙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证言中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故其证言应予采信。
第三,证人某某甲是本案的第三方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实了金某甲在蓝之梦歌厅被刘某某等人殴打以及金某甲被打后又返回歌厅吧台打电话的事实,与金某甲陈述相互印证,并于案发一年后将刘某某辨认出来,故其证言的证明力较强,应予采信。不能因金某甲返回歌厅打电话时,脸上是否有伤的证实与证人马某某一致,而排除其证言。另外,某某甲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关于证人的规定,并且公安机关的取证合法,因此,某某甲的证言应予采信。
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金某甲有加害行为,故应当对金某甲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抚顺经济开发区拉古经济区拉古乡鸽子峪村。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