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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抚顺经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顺经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开检诉诉刑抗〔2015〕1号

抚顺市望花区法院以(2014)望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涉嫌贪污罪一案判决:安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安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

本案中,同案被告人刘某某(另案处理)是**村委会成员,在大南村征地动迁过程中负责协助沈东经济区管委会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被告人安某乙虽然是沈东经济区动迁办的临时工作人员,**济区**建设部,工作期间代表动迁指挥部负责对所动迁房屋和土地以及附着物情况进行验收,即对国家动迁补偿款有管理的职权,根据上述法条及解释,二被告人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二被告人合谋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承包土地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安某甲明知安某乙骗取征地补偿款仍积极帮助其办理相关征地手续,并最终获得补偿款44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共犯。

综上所述被告人安某乙、安某甲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安某乙、安某甲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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