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泰新检二部诉刑抗〔2020〕2号
新泰市人民法院以(2020)鲁0982刑初152号书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被从宽处罚,判决之后又对认罪认罚予以反悔,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7日赵某某被刑事拘留前,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与史****(已判刑)联系,史**为史**提供他人身份证,由史**组织谭**、史*红(二人已判刑)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在银行骗领银行卡,赵某某多次以1500元、2600元、3000元等价格向史**购买银行卡、身份证、密码器、电话卡等“四件套”共计36套,后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8万元钱。
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赵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依据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取精准量刑建议并被新泰市人民法院采纳,新泰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现被告人赵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系对认罪认罚的实质性反悔行为,其上诉行为视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原审判决从轻处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因此,原审判决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的判决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宁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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