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晴检公诉诉刑抗〔2020〕Z2号
晴隆县人民法院以(2020)黔2324刑初2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钟某某、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龚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钟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晴隆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某某的判决量刑不当,具体理由如下:
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没有货物购销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钟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钟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晴隆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 刑事抗诉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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