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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晴检公诉诉刑抗〔2020〕Z2号

晴隆县人民法院以(2020)黔2324刑初2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钟某某、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龚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钟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晴隆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某某的判决量刑不当,具体理由如下:

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没有货物购销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钟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钟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晴隆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713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 刑事抗诉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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