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溪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以(2018)辽050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八百元(罚金已缴纳)。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有盗窃罪前科,一审法院对其单处罚金,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八百元,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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