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宁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宁江区人民法院以(2020)吉07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具备,并致宁江区人民法院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张某某对事实无异议并且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罪的相关规定,我院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的处罚。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最终宁江区人民法院也依据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态度作出了一审判决,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给予其从宽处罚,并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上述判决。同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本判决,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的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对已知量刑提出异议,其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属认罪不认罚,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条件,一审法院根据《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的刑罚,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并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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