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市中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04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应当依法改判。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的量刑建议。期间,因其与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谅解,2020年7月22日,本院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案基于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的基础已丧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既认罪又要认罚,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对量刑有异议,虽然认罪,但没有认罚,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已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另外,被告人李某某虽然与集资参与人达成43份谅解协议,但实际上仅退赔5.28万元,与其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61.4万元的总额相比,差距过大,对其从轻幅度也不宜过大。因此,应当在原判刑罚的基础上加重其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半至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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