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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柳检刑诉刑抗〔2019〕4号

柳林县法院以(2019)晋1125刑初27号书对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故意杀害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应当比照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苏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定性准确,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附:

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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