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商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商城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152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判决。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重伤,且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商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商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裁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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