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丽莲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以(2020)浙11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本案在提起公诉后,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被告人廖某某表示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本院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廖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于2020年4月24日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被告人廖某某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0)浙11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因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后又提起上诉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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