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清检诉刑抗〔2019〕5号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7)辽0423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放火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黄某某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再犯罪的危险,审前调查评估报告黄某某不适用非监禁刑,所居住地社区不同意接收并协助矫正工作,原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影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有误。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抚顺市第五医院医治;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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