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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渭检公诉诉刑抗〔2019〕4号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以(2019)陕03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密**、高**、李*甲、李*乙、辛晓伟、密**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判决。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以(2019)陕03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对依法扣押的涉案工具,特别是被告人密**转移、藏匿赃物的两部手机(内有EOS币和以太坊币,价值约301.7万元)未作判处,可能导致案件关键证据灭失及重大财物损失,明显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以(2019)陕03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在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基础上量刑上偏轻。

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敲诈勒索数额400余万元,且绝大部分赃款未退赔,量刑偏轻,不能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密芳芳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高**、李*甲、李*乙、辛晓伟、密**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2、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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