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渭检公诉诉刑抗〔2019〕4号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以(2019)陕03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密**、高**、李*甲、李*乙、辛晓伟、密**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判决。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以(2019)陕03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对依法扣押的涉案工具,特别是被告人密**转移、藏匿赃物的两部手机(内有EOS币和以太坊币,价值约301.7万元)未作判处,可能导致案件关键证据灭失及重大财物损失,明显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以(2019)陕03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在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基础上量刑上偏轻。
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敲诈勒索数额400余万元,且绝大部分赃款未退赔,量刑偏轻,不能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密芳芳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高**、李*甲、李*乙、辛晓伟、密**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2、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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