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湘安检职检诉刑抗〔2019〕1号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以(2019)湘0721刑初155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裁定终止审理。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错误
安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蒋某某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应当认定办案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的事实是: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逃避侦查,导致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能侦查终结。
二、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安乡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蒋某某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情形,是两高2015年《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该解释不属于“其他法律”的范畴。
(2)本案没有过追诉时效。
本案中,蒋某某是在安乡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逃避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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