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滨区检诉刑抗〔2020〕11号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1602刑初366号及之一两份刑事决书对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判处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范某退赔被害人40900元,其中范某某36300元、武某某4600元;继续向被告人范某追缴违法所得2618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处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害人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抗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未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未通知被害人参与庭审,未向被害人送达判决书,属程序违法。判决认定被害人行为违法不当,属事实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一、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刘某乙、魏某某、郭某某、孔某某称法院收到案件后未通知被害人,未告知其各项权利义务。审判过程中未通知其参加开庭。判决后未告知被害人判决结果,也未给其送达判决书。并且在判决中认定了被害人行为违法,未给被害人提供辩解机会和救济途径,属审判程序违法,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
二、认定被害人行为违法,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是买卖学历及相关证书。仅凭被告人供述,部分被害人陈述不能完全反映诈骗过程中被害人的主观意图,并且部分被害人材料也能够证实被害人是通过范某参与成人高考。在无被害人参与的诉讼中认定被害人行为违法,属于法院判决的随意认定,未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其认定应当无效。
三、涉案财产判决处理不当。
认定被害人行为违法属于认定错误,故以此来认定的财产处分不当。关于被告人刘某甲判决中判令退缴的违法所得1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范某判决中判令继续向被告人范某追缴违法所得2618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判决对财产处分的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法院审判活动程度违法,未按法定时间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认定被害人行为违法未提供辩解机会和救济途径,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法院认定被害人行为违法系认定事实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