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潢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潢川县人民法院以(2020)豫152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付传会、杨**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一、被告人付传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犯罪所得102590元责令被告人付传会、杨**退赔各被害人。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送达被告人杨**后,被告人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要求改判缓刑或减刑,已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本案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对杨**从宽处罚的判决结果出现错误。现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杨**对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有明确认知。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在值班律师在场时,公诉机关告知了被告人杨**量刑建议的幅度,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潢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并在判决时对被告人杨**予以从宽处罚,且判决的宣告刑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之内,被告人杨**应当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潢川县人民法院以(2020)豫152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现被告人杨**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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