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犍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犍为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112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晓强、余书红等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黄晓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黄晓强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黄晓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余克,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七年有期徒刑”量刑起点。且黄晓强贩卖毒品次数多达15次,应当在“七年有期徒刑”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黄晓强贩卖毒品后,遇公安民警检查时,抗拒检查,驾车冲撞公安人员车辆,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黄晓强拒不认罪,且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黄晓强以上量刑情节增加基准刑,确定高于“七年有期徒刑”的宣告刑。
综上所述,根据黄晓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本院认为,犍为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112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黄晓强有期徒刑七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附:被告人黄晓强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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