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玉检公诉刑抗〔2018〕2号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以(2018)冀0229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7年9月下旬至10月1日期间,先后五次到张某某家中盗窃,最后一次被当场抓获,涉案金额达14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多次盗窃,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四个月以下刑期,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玉田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管制一年,量刑明显畸轻。
综上所述,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9初19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特提出抗诉。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中被监视居住。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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