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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定检诉刑抗〔2018〕3号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甘1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但是量刑明显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合伙组建临时性的“金帝皇朝”歌舞团,准备在春节期间于岷县闾井镇闾井村广场表演盈利,并租来了被害人吴某某的车载舞台等设备。1月31日张某甲、张某乙及吴某某等人在安装调试设备时,发现租来的车载舞台自带音响不能发声,张某甲便从陕北家中拉来自家的两个音箱供歌舞团使用。后张某甲因故退出,歌舞团由张某乙单独经营。2月13日23时许,张某甲到闾井广场歌舞团帐篷要拉走自己的音箱时与张某乙发生了争吵,张某乙便打电话给吴某某,让吴某某来解决音箱纠纷的事情。2月14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李某某等人驱车来到后和被告人张某甲发生厮打,张某甲持刀将吴某某、李某某戳伤,致吴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二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显示,被害人吴某某全身共有裂创7处,5处集中在被害人胸、背部等要害部位,其中有3刀深达胸腔,并造成被害人2处肋骨骨折,双肺、心脏、肝脏、胃等重要器官均破裂,进而引发大失血死亡。被害人李某某全身共有裂创8处,有5处集中在被害人胸、背部等要害部位,其中有2刀深达胸腔,并造成被害人双肺破裂,进而引发大失血死亡。从二被害人的伤情和被告人刺戳的次数、力度等表明,被告人张某甲实施伤害行为时丝毫不计后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伤害目的极其明确。

二、本案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合伙关系,但其在没有事先告知张某乙,也没有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要求撤回音响设备的行为为双方发生冲突埋下了隐患,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双方冲突过程中,张某甲更是不计后果的实施伤害行为,其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二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虽然本案中二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也具有自首情节,但也应当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后果、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以及被告人使用管制刀具实施伤害行为等全部量刑情节。

本案的案发时间为2017年1月21日,系农历春节前夕,也正是农村集市较为红火的一段时间,该案的发案地点为岷县闾井镇闾井村广场,而且本案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引起了当地群众的普遍关注,对被告人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明显量刑畸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宜。

综上所述,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但是量刑明显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附: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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